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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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各人民团体:
《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2002年)、《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智慧湘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框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负责审定框架建设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制定数字湘潭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数字湘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牵头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市属和驻市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地理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湘潭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湖南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见图1)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图1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湖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图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我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图3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数据更新维护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图4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5。
图5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各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重复建设其他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湘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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