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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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州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湘西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州人民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计划的各类重点项目,60周年州庆重点项目和2014年省政府专题会议(湘府阅〔2014〕23号)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指8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州重点项目环境服务单位(指州直相关部门)及州重点项目参建单位(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四条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绩效办、州审计局、州政府重点办等单位组成。行业部门参与所主管的州重点项目考核,各县市区参与所辖范围内的州重点项目考核。
第五条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为:自主申报的重点项目进度、项目综合管理、项目建设环境、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储备、项目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六条州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分单个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打捆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重点前期项目责任单位三个类别进行考核。
单个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为:项目进度、项目资金到位、项目综合管理、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和项目信息报送等情况。
打捆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为:项目进度、项目综合管理、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行业协调服务和项目信息报送等情况。
重点前期项目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项目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七条州重点项目环境服务单位的考核内容为:重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落实、有关重点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
第八条州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考核内容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及业绩信誉评价等情况。
第九条州重点项目考核由州政府重点办牵头组织实施,按照季度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季度与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量化指标体系。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项目单位评议、网络调查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州重点项目考核对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和州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确定考核等次。项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据考核得分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0分以上为优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和州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在实施重点项目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比资格: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经济问题,并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十二条严格奖惩措施。
(一)州人民政府分别与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和州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签订《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督查、讲评、通报及奖惩等制度。州重点项目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全州五个文明绩效考核、州政府特色工作目标管理、县市区和州直部门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考核评议、干部作风建设评议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按考核对象对州重点项目实行分期分类考核奖励。
1、设立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奖,此奖项分季度实施。授予在州重点项目建设综合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从考核等次为优良的单位中产生,奖励面为季度考核排名前3名,由州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2、设立州重点项目优秀奖,此奖项分设单个重点建设项目优秀奖、打捆重点建设项目优秀奖、重点前期项目优秀奖三个层次。已通过季度考核的竣工或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不重复评奖。
单个重点建设项目优秀奖分设一类、二类奖,分年中和年底两次进行奖励。年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项目,奖励面为考核排位前15名,从考核等次为优良的项目中产生,由州人民政府各给予2万元奖励。年投资计划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为二类项目,奖励面为考核排位前15名,从考核等次为优良的项目中产生,由州人民政府各给予1万元奖励。
打捆重点建设项目优秀奖分年中和年底两次进行奖励,奖励面为考核排位前10名,从考核等次为优良项目中产生,由州人民政府各给予2万元奖励。
重点前期项目优秀奖在年底进行奖励,奖励面为考核排位前10名,从考核等次为优良项目中产生,由州人民政府各给予2万元奖励。
3、设立州重点项目环境服务先进单位奖,此奖项在年底奖励,授予在州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州直相关部门,奖励面为20%,由州人民政府各给予1万元奖励。
4、设立州重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先进单位奖,此奖项在年底奖励,从被评为年度优良项目中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中产生。奖项设为:“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先进单位”20个、“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先进单位”10个、“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监理先进单位”10个。
设立州重点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奖,授予州重点项目建设中实施组织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原则上在被评为优秀项目的施工单位中评选,奖励名额控制在10名。
5、设立州重点项目工作先进个人奖,此奖项在年底奖励,原则上从年度考核中的每个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州重点项目优秀奖获得单位和州重点项目环境服务先进单位中评选,由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表彰方案由州政府重点办负责拟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实行州重点项目季度考核结果排名通报制。对州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单位和州重点项目季度考核实行分类排位,并在相关会议及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一季度考核得分按50%折算计入半年考核评分,三季度考核得分按50%折算计入年底考核评分。重点前期项目一、二、三、四季度考核得分各按25%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四)实行州重点项目季度和年度考核问责制。对州重点项目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环境服务有严重失职失误的,依法进行问责。考核排位后2名的综合管理单位和分类排位后5位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成其作出书面说明,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约谈;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五)实行州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制。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州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1至5年内在州内参加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州财政局设立州重点项目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州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的奖励经费和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已经获得奖励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准或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州政办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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