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校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车管理要求
(一)明确校车服务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减少学生的上下学交通风险,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二)明确校车运营模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确定校车运营模式,要通过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逐步推广使用专用校车运营模式。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扩大农村客运规模采取客运兼营接送学生模式。
(三)明确校车管理责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学生用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各区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抽调或明确专人组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各区县(市)校车办设区县(市)教育局,由区县(市)政府办一名副主任担任校车办主任,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区县(市)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县、乡两级校车办要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监督和协调处理校车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干部配合家长做好接送点的学生安全接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定期督查校车安全和严肃处理车辆违规接送学生行为。
各区县(市)要安排县、乡两级校车办一定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校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加强校车准入管理
(一)严格校车准入审批程序。校车使用必须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新购校车由校车公司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由教育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分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县校车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将原学校自备校车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校车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或客运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二)严格核发校车准驾证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必须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所有参与运营的校车必须使用标准的校车标牌。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规定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与要求核发校车准驾证和校车标牌。采取集中培训和及时增驾等方式尽快解决驾驶人员资质不足的问题。
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对在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已经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含7座)载客汽车实行过渡期制度,允许其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过渡期内,7座以上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必须在省级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共同确认的符合资质的定点整改企业,按校车规定项目进行整改后才能投入运营;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条款规定,幼儿使用时按座垫宽每280mm核定一人、小学生使用时按座垫宽每350mm核定一人两种情况重新调整核载人数,并在校车标牌上签注。经整改验收合格并已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的校车,其整改费用可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完善校车管理措施
(一)加大校车补贴扶持力度。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校车营运的政策性补贴办法,按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人数,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校车补贴,确保校车正常运营。税务部门按规定对校车实施税收优惠,其中地税部门凭校车办核发的校车使用许可证明,按规定对校车免征车船税。公安交警部门减半征收校车上牌费和车辆过户费。市金融办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保险机构协调管理,对上年度没有发生事故的专营校车,商业险相应费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二)规范学生乘车收费行为。乘坐收费校车属于学生的自愿行为,校车公司和学校不得强制收费。各区县(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程序科学制定本地校车收费标准,并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暗访督查,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三)加强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全面核查校车通行的出行线路,优先建设和拓宽校车通行路段;优先整修校车通行路段的危坡、危路、危桥,完善急弯、陡坡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优先完善校车通行路段的停靠站点和会车点,切实排查通行路段的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整修的村级公路,要与村组一起进行现场勘查,在适当位置建设校车临时接送点,建设好安全实用的遮雨棚、水泥坪,为学生提供方便安全的乘车条件。
(四)完善校车监管平台。各地要尽快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各部门、校车企业、学校和家长共享校车监控信息。县、乡两级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校车安全隐患。
(五)加大校车整治力度。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严格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校车、校车驾驶人和校车超速、超员等行为,坚决取缔参与运营的“黑车”和不合格校车。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