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0日

宜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精神,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通过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治理扬尘污染、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等措施,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切实保护好我市大气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措施,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继续保持空气优良天数90%以上,防范出现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切实解决燃煤污染。

1.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

2.开展城区“五小”企业“煤改气”工作。2014年全面启动市中心城区“五小”企业(小餐饮、小宾馆、小食堂、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等燃煤炉灶“煤改气”工作;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启动“五小”企业“煤改气”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办,各县(市、区)政府

3.深化燃煤锅炉、炉灶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炉灶,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4.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在陶瓷、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中心城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

6.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为燃煤电厂、水泥(含水泥粉磨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矿山、陶瓷、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加强对企业烟囱、排气筒烟气排放情况、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以及易产生扬尘的原辅材料堆场、固废暂存场和矿山进行检查和监测。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县(市、区)列入重点整治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少于以下数量:高安市10家;丰城市8家;樟树市6家;袁州区6家(袁州区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3家);奉新县、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分别为5家;靖安县、铜鼓县分别为2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7.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8.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在2014年底前,各地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建筑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把好运输企业建筑渣土运输的资质审核关;在建筑渣土运输招投标中,严格审核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实行建筑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到2014年底,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县(市)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应于2015年底前采取以上措施。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到2014年底,实现建设工地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六个不开工”,实现“六个100%”。“六个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9.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强化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提高城市道路养护作业水平,有效减少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现象。加强城市道路环卫保洁作业质量监管,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到2015年底,市中心城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底,各县(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底达到60%以上。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强行卸运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实施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彻底解决市区范围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征待建地带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或覆盖。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穿城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及进出口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及时修复市区建成区内破损路面。严格执行货运车辆市区限行规定。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180号)要求,严把城区饮食娱乐业审批、选址、污染防治关,加强对已建成饮食娱乐业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整治。2015年底前,市中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6年底前,其它县(市)城区全部安装到位。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城区严格控制违规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减少烟花鞭炮污染。督促烟花鞭炮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产品环保化;鼓励党员干部带头不放、少放烟花鞭炮;督促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临街店面尤其是酒店在开张、庆典等各类喜庆场合中尽量少放、不放烟花鞭炮,鼓励燃放电子鞭炮。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氨的挥发。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农药减量技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1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调整,通过推进道路绿化、办公居住区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农村庭院绿化等措施,提高城市及周边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小型企业综合整治。

15.开展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参与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对布局分散、装备落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对规模小、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取缔,对技术先进并符合规模要求的入园进区,加以规范和提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宜春供电公司

16.开展小矿山等企业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各县(市、区)和城市周边及高速公路、交通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小矿山、砂石料加工企业全部取缔。对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符合够规模、有手续、达标排放要求的方可生产。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宜春供电公司、市工商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污染总量。

1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提高公交出行率。推广智能化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18.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3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9.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到2014年,确保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90%以上。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前置规定,严格执行《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强化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对不达标车辆强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0.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5年3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全路段实行黄标车、无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在城区主要干道启动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工作;2016年底前,靖安县、奉新县、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在城区主要干道启动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加速淘汰黄标车。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监管,提前淘汰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鼓励党员干部带头淘汰在用黄标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办、市环境保护局

2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落实有关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严格控制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2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根据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到2017年,有关地区要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25.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严格节能环保标准促使“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6.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加强污染治理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发挥科技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27.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等工业窑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到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9.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八)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3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逐步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要求参照省里文件执行,但不得高于2013年全市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3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33.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尽快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确保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以天然气或电力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宜春供电公司、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34.减少农村炊事、采暖用煤。结合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3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能(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7.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置在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建局

38.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宜春银监分局、市城管局、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9.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市发改、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40.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设立,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局

41.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压减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化工、造纸、涉铅等重污染企业和排放异味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雾霾天气预警信息。2014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完成4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升级改造和建设,逐步开展PM2.5监测;其它县(市)可适时启动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4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各县(市)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于2015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应于2016年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管制、施工场地停止作业、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地应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4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宜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统筹研究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单位落实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45.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县(市、区)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6.制定落实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控制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14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制定有关大气污染重点整治专项方案。专项落实方案时间安排:准备阶段(2014年3月—5月);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0月);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2月);长效监管阶段(2015年1月1日起)。专项落实方案、集中整治总结报告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5年1月1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年度环保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

47.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市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48.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限行方案;城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城管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城市绿化;内贸部门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要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49.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50.落实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对相关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率先实施脱硝、脱硫、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改造升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加大对模范企业的扶持力度、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51.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全市环境要素齐全、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各类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市县两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2.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和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53.加大公众参与。宣传、环保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列为宣传重点,在市、县级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落实违法排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各种违法排污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靖安县、奉新县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同时严格执行省政府即将下发的《南昌、九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联防联控规划与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完成时限等指标有差异的,执行更为严格的规定。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