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5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单位、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

(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

(四)在政府重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预算、决算的审批审核或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中把关不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五)在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实施活动中或在重大国有资产的租赁、处置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或私下协商操作、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的;

(六)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征地拆迁、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实施、公开征询意见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或虽然进行征询意见或论证,但对合理意见未采纳的;

(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而组织实施,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十)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违法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或者擅自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对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扰乱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

(七)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执纪权的;

(八)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或者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规定,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给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和组织救援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授意或者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或意见;

(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问责建议;

(三)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考核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七)新闻媒体曝光材料;

(八)其他渠道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第九条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降职;

(八)免职。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根据行政问责信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问责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问责程序。涉及到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办理的行政问责事项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问责对象单位的其他参与决策执行人员的行政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并有权陈述和申辩。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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