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发〔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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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79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牢固树立全民国防意识,保障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现就做好2010年度市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月湖区7066元/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376元/年;信江新区7066元/年。
(二)军人在部队立功者,发给一次性奖励优待金。荣立一等功者奖励15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6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300元,优秀士兵奖励50元。
二、管理范围
按照优待对象的管辖范围,市直、月湖区各单位统筹的优待金,由月湖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和兑现。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其所属人员优待金的管理与兑现。
三、统筹对象
凡在本市区(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合同工),市区个体工商户。
四、统筹办法与标准
市直、月湖区各单位干部职工优待金社会统筹按每人50元收取,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代扣;市区个体工商户按每户50元收取,由月湖区工商部门代收;各条管单位、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优待金自行统筹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市直、月湖区各单位和市区个体工商户要在2010年11月底前按规定把优待金统筹款收齐,缴入月湖区民政局,月湖区民政局优待金帐户:1506212009026473708,联系电话:月湖区双拥办13970165252,6221457。
(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民政部门紧密合作,互相配合,切实保证本单位优待金统筹款的收集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将把优待金的收集工作作为各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之一进行考核。民政及有关部门要按时按标准把优待金兑现给优待对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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