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并联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并联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并联审批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本溪市并联审批服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凡市本级实施并联审批的行政职能部门,省属主管职能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办)负责市本级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中心管理办)负责县(区)本级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实施并联审批,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六条市和县(区)中心管理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审批范围、审批内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流程和期限等内容。

具体实施并联审批方案规定的期限,应当少于法定的审批期限。

第七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2.统一接收和送达申请材料;

3.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4.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5.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6.定期向市或县(区)中心管理办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7.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2.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3.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4.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中心管理办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协调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2.起草并联审批会议纪要;

3.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协调疑难问题,中心管理办进行协调督办。

第十条牵头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以及相关的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并联审批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牵头部门应当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统一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转送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并联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牵头部门。

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六条并联审批事项涉及不同的并联审批部门,由牵头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规定,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不同的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依法应当先经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由牵头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该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中心管理办,市中心管理办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第十七条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可以由并联审批部门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者统一由牵头部门送达申请人。其中,由并联审批部门分别送达申请人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牵头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或县(区)中心管理办通报。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中涉及承诺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审批时限办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在实施并联审批过程中,按照《本溪市重点项目和企业注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内容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和县(区)监察机关负责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或县(区)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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