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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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政办发〔2015〕8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68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保障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在总结前期工作和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第三部分“鼓励政策”中的第二条调整如下:
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70%;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的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一次性补贴标准见附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2015年中央财政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的70%.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和拨付,具体要求由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补贴政策与本通知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条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表).doc
http://i.dl.gov.cn/uploads/101/files/2015092908473707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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