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
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地质环境与气候特点
1.4.1地质环境
丹东地区地貌类型复杂。丘陵、平原、盆地、阶地等地貌单元齐备。
丹东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区内广泛存在古元古界辽河群地层,其它时代地层分布零散,发育不全。燕山期为主的岩浆岩广泛出露。丹东地区地层岩性复杂,褶皱、断裂构造强烈复杂。
1.4.2气候特点
丹东地区在大气环流中属西风带区,冬季多偏北风。夏季西风带环流北退,副热带环流北上,南方低气压暖湿气流北上,影响我区,多阴雾、暴雨等天气,降水量丰沛,年平均雨量为1001mm,6-9月为汛期,7-8月是暴雨集中期,盛夏期间,一般有1-2个台风过境,本地区气象条件较差,易引发次生性地质灾害。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成立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委、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地震局、旅游局、安监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丹东军分区、武警支队、供电公司、铁路丹东站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丹东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参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聘请具有防治地质灾害相应资质单位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2.4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丹东军分区牵头,武警支队、公安局、住建委、水务局、安监局、教育局、旅游局、供电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等;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5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地震局、水务局、安监局、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2.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局牵头,经信委、畜牧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供卫生技术支持;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2.7治安、交通和通信组
由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经信委、铁路丹东站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2.8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农委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协助灾区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2.9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局、气象局、安监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10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11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三查”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认真开展“三查”工作(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遇有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经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隐患点,认真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社区主任以及灾害隐患点内受威胁的群众,要将“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
3.2.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尽快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应立即转报事发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速报县(市)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速报县(市)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速报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绝不允许超过国家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速报时限。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别将险情和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1.1响应主体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领导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1.2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指挥灾区救灾应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请求紧急支援;市国土资源局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工作建议,并指导县(市)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委、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5.1.1”和“5.1.2”的规定执行。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1响应主体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3.2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政府可请求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应急分队,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险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及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应急成员单位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区,抢救伤员,搜寻失踪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响应主体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4.2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应急防治工作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可请求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应急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应急物资
各县(市)区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6.4应急通信
各职能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信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理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6宣传与演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相关程序依法执行。
6.8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应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3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数量表述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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