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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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政府效能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为全面建设幸福抚顺提供法制保障。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保证草案送审稿质量。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修改意见。要采取会议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利害关系相对人的意见,并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各起草部门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不能按计划完成立法工作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一、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4件)
1.《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交通局完成时间:2013年4月
2.《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制定)起草单位:市经信委完成时间:2013年6月
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市水务局完成时间:2013年8月
4.《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13年8月
二、完成的政府规章(共8件)
1.《抚顺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时间:2013年4月
2.《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制定)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13年7月
3.《抚顺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制定)起草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13年8月4.《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起草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13年8月
5.《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间:2013年9月
6.《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制定)起草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完成时间:2013年9月
7.《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修改)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3年10月
8.《抚顺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制定)起草单位: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间: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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