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日期:2009-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5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完成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的增加,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和压力不断增大。对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是增加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从全局性、长远性的角度对待此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小开荒整理开发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科学规划,有序开展。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小开荒土地的调查摸底,我市小开荒土地初步统计约为10万亩。在此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小开荒土地纳入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区特点,因地制宜,按照“先易后难、合理开发”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小开荒土地分年度、分期列入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没有纳入计划的,不得立项进行整理开发。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要按照国家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程序及组织实施的规定进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申报程序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批管理。具体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办《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23号)提出的具体实施程序进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地区的项目区的片块、规模下限可适当放宽,可以“村”为单位上报项目。预算原则上要求每亩不突破1200元。要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在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管理的同时,鼓励当地农民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加项目施工。

四、积极筹集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财政资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并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要求,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因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涉及全市六个县(市)区,项目实施范围广,为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经费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葫政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开荒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项目部分前期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农业部门要参与验收工作,加强对新增耕地分配和使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作程序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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