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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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就加强我市县乡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实现了县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100%和乡镇进点屠宰率95%的目标,肉品质量明显提高,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项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在县乡两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落后、技术水平低的问题没有解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全面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全面提高我市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发展水平
根据《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我市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总体发展目标是: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逐步建立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目前在不突破全市县乡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的前提下,对不符合省规划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逐步撤并,特别是不要保留设施简陋、每天只屠宰2—3头生猪的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由县(市)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辐射周边乡镇,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搞猪肉配送,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市场化配置,进而由县(市)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取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实行整改,依法管理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猪肉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屠宰车间设备条件;二是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三是有健全的生猪验收、待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质量追溯、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岗位责任制度。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八个条件:一是有完善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间、检疫间,墙壁易清刷,地面硬化不渗漏;二是建立生猪进场索票登记、检疫合格、出场销售、管理规范、卫生设施等相应的规章制度;三是持有商业、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四是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生猪进场和屠宰检疫;五是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和出厂销售要有登记,并设立台帐,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六是屠宰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七是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八是远离居民区、学校、风景区等不宜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地区。
根据上述要求,我市目前绝大多数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末为全市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中整治时间,重点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环境污染,卫生条件脏、乱、差的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对整改后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确认资格,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此次整改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商业部门牵头,各级动监、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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