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 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3〕 116 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不断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纠正一些单位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按照自治区《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号)要求,各地各单位2013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要在2012年决算数的基础上压缩5%以上。对未按‍规定比例压缩的,在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各地财政部门对‍未压缩部分相应扣减单位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安排。‍未来5年,各地、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缩小“三公”经费预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距。

二、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一)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厅发〔2012〕45号)精神,‍建立旗县区、市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公‍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完善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独列项、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行为。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各地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不准违规购置、处置、装饰公务用车,不准未批先购;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车辆超编的单位要通过调整、拍卖等方式对‍超编车辆进行处理;严格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努力降低购置‍成本;各地各单位新购车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公务用车入库封存制度,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亲属等非公务活动。

(四)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各地各单位应‍定期将单车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考核评价机制。

(五)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渠道。各地各单位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定点维修点通过政府集中招标方式确定,‍每年公布一次。要严格按照定点维修的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地各单位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应在基本支出中严格按标准核定安排,进行单列和封闭‍管理,规模总控。

(六)大力压缩公务用车支出。全市201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5%以上,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

‍(一)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各地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坚持‍经费控制、联审联签、公开透明、科目单列、有利公务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从简节约,严禁奢侈浪费;要建立健全内部接待‍制度,不得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公务接待要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提倡自助餐,控制陪同人数,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账务处‍理实行“两单一票”制度,即派餐单、菜单和发票齐全方可支出。‍派餐单上须注明接待对象、人数、接待标准等,经办人必须签字。‍“两单一票”不齐全的,不得进行账务处理,记入账务的一律视‍为违规支出。

(二)大力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实行总规模控‍制,各地各单位在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之和‍不得超过支出控制数。2013年全市公务接待费支出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5%以上,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四、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严格预算追加。根据我市近年来因公出国情况,年度‍预算中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对于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个‍别单位增加的临时出访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财‍力状况,酌情予以追加。2013年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2012年实际执行数的基础上压缩5%以上,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09〕68号)‍规定,出国团组应根据所到国家、人数、天数等情况严格按国家‍标准核定经费,外事部门将审批确定的出国计划及时反馈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最终核定各单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指标,并‍在追加预算中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实时监控。此外,因公‍出国(境)用汇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购汇手续,具体用汇额度要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作相应安排,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不正当渠道取得外汇的出国团组,组团单位和参团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报销其超限额经费。

五、做好预决算公开准备工作‍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盟市级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规程(试行)》、《关于预决算公开试点范围的通知》及《2013-2015‍年预决算公开试点名单》要求,我市各旗县区及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要在2015年全部公开。为此,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对“三‍公”经费公开范围、公开口径和公开内容等要求,结合自身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三公”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三公”管理各项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审计调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外事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纪检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三公”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各地各单位要将“三公”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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