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国家考核各级政府的硬性指标。“十二五”期间,国家除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外,又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考核指标。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确保完成2011年减排目标,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任务分解
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全市减排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旗区减排项目情况,现对各旗区减排任务分解如下。
各旗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表
旗区
二氧化硫
减排量(吨)
氮氧化物
减排量(吨)
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吨)
氨氮
减排量(吨)
东胜区
4500
550
210
23
达拉特旗
7200
430
150
18
准格尔旗
8010
3117
920
108
伊金霍洛旗
10412
580
251
29.6
乌审旗
2500
297
32
杭锦旗
177
19
鄂托克旗
1322
740
613
72
鄂托克前旗
71.5
8.4
康巴什新区
511
60
合计
33944
5417
3200.5
370
二、具体措施
(一)工程减排
二氧化硫方面。煤制油、煤制甲醇、焦炭、干馏煤等煤化工项目未安装焦炉煤气脱硫设施的要全部安装,集中供热锅炉要列出计划开展脱硫设施改造。
氮氧化物方面。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粉炉燃煤电厂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粉炉燃煤电厂同时完成脱硝改造。
(二)结构减排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坚决取缔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强化环境准入,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新建“两高一资”项目。
(三)监管减排
1.确保已安装的脱硫设施机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强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63台发电机组的监管,在20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减排。对于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偷排偷放、设置模拟数据和燃烧高硫煤等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高限处罚,同时通报电力部门取消脱硫电价补贴。
2.新建电厂的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机组在脱硫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脱硫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点火。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从试运行开始必须建立完整的减排台帐。
3.新建煤制油、煤制甲醇、焦炭等煤化工项目,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项目在脱硫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脱硫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试生产。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从试运行开始必须建立完整的减排台帐。
4.新建项目涉及排水的,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执行,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试生产。工业园区新建涉及排水的项目,废水处理后必须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5.要确保全市已投运的15座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增加城镇污水收集率,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年内力争达到30%。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
农业源治理已列入减排口径,要通过改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养殖方式、建设治污设施等措施减排农业源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
(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通过开展黄标车淘汰工程和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实现氮氧化物减排。
(六)积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城镇集中供热面积,广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生活燃煤量。
三、责任追究与奖惩
各旗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将作为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优先加大对该旗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重奖。完不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暂停该旗区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消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资格,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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