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按照“谁批准、谁监管”和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工作合力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行工商登记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要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合力推进,通过全面落实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内容,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使更多人用自己的知识、技术、智慧投资创业,转化为社会财富,用政府部门推动改革的行政行为助推生产力发展,让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
二、严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管理,全面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实行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许可后办照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先将国务院已经颁布的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计113项)作为先期执行部分。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公布其余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公布的目录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二)对于“先照后证”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先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工商部门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并在登记窗口公示提醒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到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工商红盾网向社会公示,供相关审批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布之日起,依法跟进监管。
(三)许可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增加前置条件,要科学合理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时限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要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红盾网等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明确各部门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体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一)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的,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行为。
(二)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许可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查处。
(三)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许可已取消,但法律规定应由其监管的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违反行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跟进监管。
四、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用约束
(一)加强有关部门证照管理业务的衔接协同,要采取技术措施,依托工商部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相关审批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联动监管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工商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行政审批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实行联动响应,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鼓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
(一)本次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措施、经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把政策尽快尽多地转换为生产力,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置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责揽权、落实不力等现象,将依法追责,以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2月6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计11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2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
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
5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
6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改为后置审批
7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
8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
9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
1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
1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
1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15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16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1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18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
20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21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
2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
2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
2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
2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
2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
28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29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0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改为后置审批
33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改为后置审批
3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改为后置审批
3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36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8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改为后置审批
3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40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改为后置审批
41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改为后置审批
42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
4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
44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
4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
46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改为后置审批
47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
48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改为后置审批
49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改为后置审批
50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改为后置审批
5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改为后置审批
5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改为后置审批
5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改为后置审批
5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改为后置审批
55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改为后置审批
56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改为后置审批
57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改为后置审批
58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改为后置审批
59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改为后置审批
60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改为后置审批
6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改为后置审批
6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63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64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改为后置审批
65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改为后置审批
66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7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8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改为后置审批
6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70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改为后置审批
7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
72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改为后置审批
7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改为后置审批
74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改为后置审批
75食品流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改为后置审批
76餐饮服务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改为后置审批
77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改为后置审批
78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改为后置审批
79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改为后置审批
80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改为后置审批
81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8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改为后置审批
83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改为后置审批
8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
8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中国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改为后置审批
86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
87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改为后置审批
88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改为后置审批
89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改为后置审批
90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改为后置审批
91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改为后置审批
9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改为后置审批
9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改为后置审批
9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95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96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为后置审批
97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9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99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0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1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7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为后置审批
10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09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10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明确为后置审批
111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国家外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12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国家外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13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国家外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