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辽市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辽市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防止罚没物资存在管理权限混乱、没收与处置权不分、职责不明、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罚没物资(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追回的无主赃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返还及交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价私分,更不得随意处置。

二、市财政局是市级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要相应建立罚没物资的接收、保管、维护、处置等各项制度,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旗县财政局负责本旗县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旗县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由旗县财政局或指定的机构进行统一接收、处理。

三、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返还原主的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处置的特殊性质物资外,其他罚没物资都必须及时移交本级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返还原主的物资和有处置权的特殊物资,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不上交财政部门;返还或处置时,要开列“返回原主的物资清单”或“特殊物资处置清单”;“清单”除装档备查外,同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置物资取得收入的要及时上缴本级国库。

四、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物资时必须向被没收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物品专用收据》,必要时要附“罚没物资清单”。票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发放、审验。对依法追回的赃物要填制“追缴物资清单”(必要时拍照)作为移交、管理、处置物资的原始凭证。

五、执法机关在申请处置罚没物资前,须提供“罚没物资清单”,同时拟出书面请示,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财政部门。对重大罚没物资的处置由市财政局提交至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资根据物资的性质、用途及实际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将罚没物资的评估报告及物资交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或公开变价处理,将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七、对不认真履行罚没物资管理职责,不执行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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