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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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署发〔2014〕25号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关系我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民生工程,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全盟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近年来,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有效缓解了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状况,学前三年(3—5周岁)入园率达到75.1%,比2010年提高了13.6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与国家、自治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要求,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和不足,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经费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管理体制和教育模式缺乏创新等方面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推进我盟学前教育优质快速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盟“富民强盟”发展战略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力争用3年的时间(2014-2016年),全盟新建、续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扶持一批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2014年,新投入使用幼儿园20所,新增学位4110个,学前三年(3—5周岁)入园率达到80%以上。2015年,新投入使用幼儿园14所,新增学位4530个,学前三年(3—5周岁)入园率达到90%以上。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仍有不足的旗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增加机构和学位,力争全面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二、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按照“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要求,认真规划新建、续建一批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无偿划拨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解决好园舍建设、设备配置资金和人员配备等问题,确保所建幼儿园按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将经营管理权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建设规划未安排配套幼儿园的一律不得审批,未按规定建设幼儿园的应补交异地幼儿园建设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不得变更用途,由教育主管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梳理工作,切实做到该建的必须建到位,该交的必须交到位,该办的必须办到位。
(三)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扶持一批符合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幼儿园,以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大整顿、规范民办幼儿园力度,对无证和办园水平较低的民办幼儿园,认真排查、督促整改、加强指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四)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加大对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配齐配全人员和设施设备,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幼儿园建设,为农村牧区幼儿提供优质学前教育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幼儿园的管理指导,采取建立苏木乡中心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分园、城乡园结对子或城镇园派驻教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幼儿园办园质量和水平。
三、多渠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
(一)加大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学前教育扶持资金和项目,增加本级财政幼儿园建设经费,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盟级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引导资金,对旗县市(区)所在地新建的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给予每所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标准化公办苏木乡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结合国家、自治区民办幼儿园专项扶持资金,各地要及时出台扶持民办幼儿园办法,对新建的投入规模大、办园水平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确定。
(二)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扶持规范一批民办幼儿园。着手研究设立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逐步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提供科学依据。要确保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三)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实施好对学前教育幼儿的助学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新的幼儿园保育费、管理费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学前教育免费财政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办园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发改、教育等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确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民办幼儿园水电暖运转经费、补助民办教师工资等形式,确保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强化学前教育师资力量
(一)配齐配足幼儿教师。各地要根据本地幼儿园规模和建设、使用计划,对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准确测算本地学前教育教职工年度需求,做出幼儿园教职工聘用计划,逐步配齐教师、保教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保健医生、专职保安等人员。做好招聘公办在编教师的同时,要积极采取编制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幼儿园自行聘任等办法,着力解决当前幼儿园师资严重短缺的问题。
(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幼儿园自行聘任等方式服务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各地要设立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工作、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有计划地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对新上岗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
五、着力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
(一)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加强幼儿园环境创设,有效开展区域活动,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坚决治理学前教育“小学化”或“保姆式”的教育倾向。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特色班、实验班、特长班等,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实验与活动。
(二)开展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工作。以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为抓手,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严格把关、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幼儿园强化管理、提高质量和办园水平的主动性、积极性。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幼儿园评估细则,开展对农村农牧区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规范、办园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良好办园格局。
(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规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齐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教育、编办、发改、财政、卫生、城镇、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检查督导,协调落实,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行使管理职能,积极推进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学前教育发展现状、适龄幼儿数量和新增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思路、发展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本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尚未完成“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地区,要把未完成的任务纳入下一步发展规划一并抓好实施,确保尽快投入使用。
(三)强化教育督导问责制度。进一步明确旗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满足本地幼儿入园需求,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办法,保障各类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幼儿园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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