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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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2〕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2〕12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动固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意见》条款涉及内容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职能职责,现将《意见》落实责任分工如下:
一、加大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一)从2013年起,自治区连续3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持续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
(二)加大各类专项资金投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区供排水管网、净水厂、垃圾转运站、铁路专用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区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示范区对外连接道路建设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自治区水利厅对示范区引水工程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水务局、财政局落实)
(三)示范区内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二、加大示范区企业税收减免力度
(四)在示范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自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第4至第7年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五)在示范区投资、合资、合作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六)对示范区内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房产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定期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七)示范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三、加快示范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八)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固原市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在示范区设立金融机构的,在办公场所建设用地或租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示范区内各类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允许企业以厂房、设备、库存、仓单、应收账款等办理抵(质)押贷款,并优先推荐示范区内企业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配合)
(九)自治区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示范区成立会员制、股份制或互助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自治区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方面给予倾斜安排和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工信局配合)
(十)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示范区建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人民币利润,可按有关规定转为本企业增资或投资示范区内其他项目,并享受外商投资的同等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经合局、人民银行配合)
四、放宽示范区资源配置条件
(十一)自治区每年安排地勘基金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固原市境内资源勘探。固原市境内已探明的煤炭、石灰岩、岩盐、冶镁白云岩等资源,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向示范区实施重大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配置。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自治区批准,可在全区范围内调剂配置所需资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二)自治区每年安排示范区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引进项目如期落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三)示范区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园区内非营利性邮政等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四)示范区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为进入园区投资的内外资项目提供土地,并即报即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五)示范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执行最低价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六)进入示范区的大型仓储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政策。其他商贸流通项目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七)土地补偿费由固原市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和对示范区经济拉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对土地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按最低补偿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十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固原市,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五、实施示范区水、电、绿化等费用优惠
(十九)加强水资源调配、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35)精神和自治区水利厅《示范区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宁水审发〔2010〕62号)要求,示范区一期引水4103万立方米,其中从引黄水分配原州区指标中以水权转换方式解决2000万立方米,从当地水源解决2103万立方米。在此基础上,根据示范区引进项目进展情况,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引黄水分配指标,继续加大找水勘探和引水工程建设,保障示范区供水。示范区供水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和累进加价制相结合的水费计收制度。供水水价达不到供水成本时,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鼓励企业投资或参与建设示范区水利基础设施,并给予建设企业优先用水权和水价优惠。示范区引水工程泵站用电,参照宁夏四大扬水泵站多级扬水提灌电价执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
(二十一)从2013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宁东绿化补贴标准,安排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绿化美化等生态建设;自治区林业局按照示范区年度规划,将示范区实施的造林面积列入年度造林计划予以安排计划任务,并按国家造林投资计划补助政策予以补助。花卉种植按自治区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每亩补助2000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二十二)示范区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所缴纳的水、电、排污、供暖等收费标准与生产性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供电局、环保局、城管局落实)
(二十三)示范区用电执行自治区最优惠的工业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供电局配合)
六、鼓励在示范区投资创业
(二十四)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布局向示范区倾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帮助示范区引进中央和区属企业,加快产业培育,促进产业扶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落实)
(二十五)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凡适合示范区发展且需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工业项目,优先报批和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落实)
(二十六)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固原市境外的投资企业和人员,其子女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享受自治区及固原市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落实)
(二十七)鼓励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到示范区兴办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生活保障、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优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落实)
(二十八)对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发类),由固原市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对引资者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合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七、工作要求
《意见》政策性很强,含金量很高,对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意见》精神实质,按照分工,严格落实领导、任务、责任和时限,雷厉风行、高效快捷地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加快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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