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155号
颁布日期:2010-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扶贫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

省扶贫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

(二○一○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发挥两项制度在促进全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较为复杂,各试点县情况又存在较大差异,必须做好先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把干部培训、发动群众和政策整合作为重要条件,防止试点工作走过场而挫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2坚持科学、规范、简便、可操作的原则。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科学设置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量化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出简便易行符合当地实际的识别办法。

3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了解不同贫困群体收入情况,按照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和全省扶贫新标准,识别出低保和扶贫两种对象,努力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并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退尽退。

4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形成扶贫与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村落实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做到民主评议与集中决策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户进入扶持范围。

(三)试点范围

大通、湟中、平安、乐都、民和、化隆、循化、尖扎、达日、甘德、玉树、杂多、治多、囊谦等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泽库县在2009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好扶持项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底前完成)

1确定试点范围。各试点县根据全省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辖区内的行政村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开展试点工作村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2确定对象规模。各试点县农村低保对象规模,严格按民政部门分解下达的指标确定;扶贫对象规模在州(地、市)分解下达到各县的贫困人口数量内确定;各乡(镇)、村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规模,由试点县自行确定。严格控制规模,不得突破分解到当地的贫困人口总量。

3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上实施方案,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4宣传发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试点县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

5先期试点。各试点县选择1—2个村进行先期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开。

6培训工作人员。由省扶贫开发局负责对试点县工作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县负责对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象识别阶段(7月底前完成)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按照量化的识别指标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3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对于试点前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局在进行年度复核时,会同扶贫办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4审批。经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办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扶贫办和民政局充分沟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10月底前完成)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审批的扶贫对象,由县、乡(镇)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2登记造册。对扶贫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的扶贫对象信息录入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

(四)总结阶段(12月底前完成)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各试点县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完善;在此基础上,省扶贫开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召开总结会议。年底以前,各试点县对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材料。省上将适时召开会议,对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扩大试点工作机构

为确保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统筹协调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和贫困人口指标分解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政府研究,成立青海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开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扩大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

附件:青海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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