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建立严格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维护生态安全,发展生态畜牧业,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一)我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原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0%以上。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牲畜超载过牧等因素的影响,全省90%以上的可利用草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和盐渍化,草原生态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草原保护亟待加强。因此,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对维护草原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契机,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确保划定的基本草原达到草原总面积80%以上,建立和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道路建设、牧民定居、学校建设等建设用地,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用地或预留草原,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既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兼顾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遵循分类指导、全面保护的原则。按照重要放牧场、人工草地等不同草地用途类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遵循草原权属关系不变原则。基本草原划定不得改变其原有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遵循州、县政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州、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逐级落实领导负责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划定基本草原的范围和内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下列草原应划为基本草原: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地;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五)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省农牧厅印发的《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试行)》,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要按照使用权单位划定基本草原界线,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建档,明确类型、地点及面积,严格审核、公示,并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四、强化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

(六)切实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还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草原方位、类型、面积、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奖励处罚。

(七)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要结合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定期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核定理论载畜量,建立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

(八)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基本草原要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用途,采矿、探矿、采砂石、修路、铺设光缆及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不得超越权限乱审乱批。

(九)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当地农牧、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非法使用和临时占用以及乱采乱挖、开垦草原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清查出的有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划定基本草原的总体要求,各州、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牧、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十一)广泛动员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草原资源的保护建设、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各地要深入乡村牧户,广泛做好宣传工作,为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十二)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验收程序。各地要加大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农牧、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派出工作组进行巡回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各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州有关部门组织省级验收。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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