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师大民师院海南校区部分教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师大民师院海南校区部分教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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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青海师大民师院海南校区部分教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推进有关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66期)和青海师范大学海南校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第一、二次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青海师大海南校区整体移交海南州工作,切实做好青海师大民师院海南校区部分教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坚持原则
(一)坚持“编随人走”原则。青海师大民师院海南校区整体移交后,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凡移交给海南州的师大海南校区教职工,按照“编随人走”的原则,全部安排到海南州职业技术学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
(二)坚持“原有职级待遇不变”原则。凡移交给海南州的教职工,保留原有职级待遇,落实相应工资待遇,保证被移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
(三)坚持“按需设岗”原则。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比例,重新调整州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岗位,相应增加岗位职数,满足州职业技术学校岗位需求,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坚持“分类对口安置”原则。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注重个人能力特长和工作经历,将移交教职工充实到相应岗位,分类对口安置工作岗位。
二、具体安置办法
(一)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保留原有职级待遇不变”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岗位。
(二)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全部安排到教学岗位。
(三)原从事教辅工作的教职工安排到相应的岗位。
(四)原属于科级、副科级行政管理岗位的,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并安排到学校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五)原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按相同岗位安排。
(六)其余工勤人员安排到工勤岗位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州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移交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二)州教育部门要配合师大深入细致地做好海南校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及政策解释等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移交人员的思想稳定。
(三)州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省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被移交人员的档案资料等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和待遇落实等工作。涉及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会同州委组织部共同办理。
(四)州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省编办沟通协调,做好移交人员编制划转、有关机构的审批等工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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