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加快禹门口东扩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年提引黄河水1.14亿立方米,为襄汾县、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工农业及农村生活提供供水保障。积极协助部、省启动建设黄河古贤水利枢纽工程,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供水保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的河流、外流型河流及有报废水库的河流上规划建设21座小型水库,年工业供水2101万立方米,年城市供水45万立方米,新增农业灌溉面积4.09万亩”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在我市17个县(市、区)规划新建塘坝、堰坝、小型泵站等小型水源工程1366处,新增灌溉面积30.57万亩。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十二五’期间,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雨洪资源,发展雨水集蓄利用灌溉工程,建设路面集雨面积1014.4万平方米,建设水窑、水窖54000处,总蓄水能力达到216万立方米,年供水量388.8万立方米,补充灌溉面积8.27万亩,为干旱地区农田提供补充灌溉。在全市规划新建水池2000处。利用中水、矿坑排水发展农业灌溉面积”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进一步推动沿黄灌溉工程建设步伐,在永和县、大宁县、吉县、乡宁县规划建设提黄灌溉工程26处,发展灌溉面积29.58万亩,年提水总量7432万立方米。争取引黄到蒲县黑龙关工业园区项目;实施好中部引黄工程,为隰县、大宁县、蒲县、汾西县四县提供工农业供水”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进23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对干、支渠进行全面防渗配套,更新改造泵站机电设备、泵房、输配电线路、压力管道、进出水池等,加快末级渠系工程建设。续建引沁入汾灌区配套工程和禹门口东扩灌溉配套工程”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临汾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和对已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重点实施高效节水工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项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和水池工程等工程,配合在田面实施划小畦块、设施农业等节水措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灌溉保证率”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负责落实。
(六)关于“加大小水电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快年设计发电量738万kwh,西里电站工程建设。对洪洞县明姜一、二、三级水电站,李村水电站,曲沃县沸泉水电站,大宁县石城、北桑峨水电站共计7个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总装机容量仍为4593kw,年发电总量1340万kwh,保证7座小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临汾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大力发展水产事业。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目标,保持全市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基础上,规划兴建各类高标准饮水工程2388处,建设一批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有效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应急供水问题”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九)关于“全面提高农村饮水水质标准。抓住中央将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延长至2015年的政策机遇,在十七个县设立水质监测中心,并依托集中供水工程建成一批水质监测分中心,将水质检测工作常态化,确保供水安全;提高边远山区及小自然村供水工程的保障率;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全力推进饮水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相关体制机制;适时启动农村排水工程。到‘十二五’末,使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以上”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重要河流、重点河段综合整治。实施汾河百公里水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汾河治理、城镇水保、生态湿地、清水复流、工农业供水等一系列措施,为‘临汾市百公里汾河新型工业城镇走廊’提供防洪和供排水保障。全力推进沁河、昕水河、洪安涧河、浍河等16个县市城区内主要河道、重点河段的治理,实现水生态修复”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通过实施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革命老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坝滩联治整治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项目等18个项目,将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万公顷”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继续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利风景区建设。我市已有的47座小型水库中,已对其中的10座进行了除险加固。‘十二五’期间,重点对其余的有一定经济效益但防洪不达标的32座小型水库和2座中型水库即小河口水库和浍河二库进行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建设临汾市城区环城水系(河湖相连)工程,充分发挥应急水源工程和水库的水资源调配能力,在临汾城东、城南两面建设集水利灌溉、水生态、地下水补充于一体的综合水利工程。同时,全面开展以水利水保为依托的水利风景区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局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着力抓好山洪灾害防治。‘十二五’期间,对全市重点山洪沟道进行治理,通过疏浚沟道、修筑护堤等,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洪涝损失。同时在全市以县为单位,建设雨量、水位、水文报汛自动化,撤避场地和线路明确化,报汛和撤避组织规范化的山洪灾害预警体系,实现山洪治理及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全覆盖”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加快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根据我市饮用水和农业灌溉关键用水情况,新建一批引水、提水、调水等水源工程。同时完善非工程防洪抗旱设施建设,加强市、县、乡三级抗旱减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防汛应急调度系统,建立科学的防汛抗旱调度体系,完善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以及重点河流水情测报系统,建设市及各县(市)的防汛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异地会商和决策,在防汛期间高效、准确地发挥指挥作用”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民政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完成我市境内霍泉、郭庄泉、龙子祠泉、古堆泉四大岩溶泉岩溶水资源量分配研究报告。两年内完成地下水、地表水开发量控制方案,建立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等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全面实施关井压采,在地表水能满足需求的地区,除城乡生活供水工程外,严禁继续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工程覆盖的地区,除保留生活用水井外,其它地下水井全部关闭并封存。遇有特大干旱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随时启用,干旱过后再行封存。全市地下水位基本实现止降回升,地下水超采区严格落实关井压采,实现地下水超采漏斗不扩大,漏斗中心地下水位止降回升”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工矿企业、自来水公司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取水设施实行取水计量实时远程监控。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量计征水资源费。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级节水型试点工作,全面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与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相协调的节约用水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63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控制在17.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到85%以上,全市平均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1”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经信委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对河流的水质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以水域为单元,明确各县(市、区)境内可排入河流的污水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制度,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进行全面监测。实行河流排污达标年度考核制度。依法做好再生水的配置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工业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污水回用率达到55%,境内主要河流(不含汾河)水功能区基本达标”的问题,由市水利局、环保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市县财政专项水利资金。由财政部门牵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和水保淤地坝建设;进一步增加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入水利建设的额度;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九)关于“强化水利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水利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对水资源有效保护、科学配置和合理补偿的杠杆作用。市县财政必须将本级水资源费的8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县级使用水资源费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上,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使用水资源费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分成留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河道的防洪抢险。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代征水利规费”的问题,由市财政局、水利局会同市地税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积极引导和支持鼓励社会办水。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国外贷款,投入临汾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积极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开发,以经营性收益支持与反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鼓励和支持在统一规划下,多部门按流域连片实施规模化水利项目,实现综合治理效益优化。鼓励支持乡村组织和农民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乡村组织和农民投身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农田灌溉工程建设‘基建+农建’模式,确保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同期建设、同步受益。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市、县财政都要落实与保障好所辖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地表水与地下水差别水价和分质供水、优质优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鼓励使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提高灌溉用水效率、降低农民水费支出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灌溉的自流和泵站灌区,由财政适当补贴。在地表水灌溉工程受益区采用地下水灌溉,其水价按高于地表水灌溉价格3-5倍核定”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市地税局、水利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大力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以水利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大水利技术攻关研究,力争在水利工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应用力度,引进一批国际国内先进实用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提高全市水利技术引进的质量和水平”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科技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大力推进依法治水。全面落实水法律法规,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市水利规划体系,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加强水利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水利干部队伍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水利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懂法用法、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广大水利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好服务水利改革发展事业”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加大水利宣传和教育力度。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提高全市人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为推进水利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做好协调沟通和组织推动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合力。落实相关政策如需增加参与单位,由牵头部门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市直有关部门对于需本部门落实的任务,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和制度建设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开展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所牵头负责的工作落实情况反馈给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整理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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