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68号 ---|---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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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五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切实保障和改善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2〕10号)精神,综合考虑吕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意见》(吕政办发〔2011〕6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00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对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对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300元,市级财政对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对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补足。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维护困难群众根本利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上浮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各县(市、区)于6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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