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0〕4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在网上存储、处理、传递、公开;
(四)谁制定、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条例》、《保密法》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是否漏定或错定为国家秘密,是否涉密。保密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涉密、能否公开时,应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咨询后确定。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应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确认。
(四)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和具体审查人员。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保密审查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