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2014-11-1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长治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1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处。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资金奖励、记功、工资晋级、提拔重用。

第五条奖励范围为下列单位及有关人员:

(一)全面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模范、优秀的。

(二)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连续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且考核为优秀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被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功的。

(六)发现和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有功人员。

第六条以上受奖范围的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模范、优秀的:

1.奖励考核为模范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500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市区长各15万元,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助理及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各10万元。

2、奖励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300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市区长各10万元,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安全助理及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各8万元。

3.奖励考核为优秀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50-100万元。其中:奖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经信委各100万元;奖其他单位50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分配不低于总额的30%。

(二)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1.奖励主要产煤县(长治县、襄垣县、沁源县、武乡县)200万元。

2.奖励其他产煤县市区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长子县、屯留县、郊区、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城区)150万元。

3.奖励其他县区(沁县、高新区)100万元。

(三)连续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且考核为优秀的:

以第一年奖励金额为基数,每年加奖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50万元,每年加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20万元。

(四)安全生产工作被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

1.被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政府各奖励10万元;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市政府各奖励3万元。

2.被国务院安委办、国家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政府各奖励5万元;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市政府各奖励2万元。

3.被省政府安委办和省直部门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政府各奖励3万元;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市政府各奖励1万元。

(五)举报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功的:

1.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15万元的奖励。其中:避免了一般事故的,奖励1-3万元;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奖励3-5万元;避免了重特大事故的,奖励5-15万元。

2.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可向市(县)委书记市(县)长公开电话办理中心、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举报,也可向市(县)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举报。

4.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市、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初步确认后,报请同级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共同审定,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六)发现和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有功人员:

对查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管人员,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发现和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有功人员,给予3-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荣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或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建议党委相关部门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市、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惩处

第十条安全生产惩处分为函告、通报批评、约谈、干部召退回、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和有关部门予以函告。

(一)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单项)接近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

(三)发现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视情节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

(一)突破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含单项)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在一个月内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打击不力的。

(六)重大安全隐患未得到彻底治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所管辖区域行业内发生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所管辖区域行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

(四)存在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治理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议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

(一)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不合格、不作为的。

(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无证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发现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能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致使安全生产事故扩大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第十五条市、县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企业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没有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拒不停工停产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未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的。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故意逃避或隐蔽的。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驻企安监员、包保执法小组成员和群众举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有功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存在安全生产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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