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宝鸡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陕政发〔20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分级、监测与预报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六级(见下表);我市已建成覆盖市区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各县要加快建成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空气质量指数

空气质量

指数级别

空气质量

指数类别及

表示颜色

对健康影响情况

建议采取的措施

0-50

一级

绿色

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

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51-100

二级

黄色

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101-150

三级

轻度

污染

橙色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151-200

四级

中度

污染

红色

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01-300

五级

重度

污染

紫色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300

六级

严重

污染

褐红色

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应避免户外活动

二、空气质量应急信息发布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和岐山县、凤翔县政府门户网站应每日分别发布市区、岐山县、凤翔县行政区域内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其他各县逐步实施。市民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县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本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便于本行政区域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促进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分级方法,当日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

严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99范围内。

极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启动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2天达到重度污染日标准(市环保局监测),且气象条件持续恶化(保持霾黄色预警以上等级)时(市气象局预报),市政府启动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

五、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重度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并适时开展大冲洗;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安排不少于30%车辆停止外出公务,停行车辆应报各级政府应急办或公安部门备案;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6)国控、省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要求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进行城区一、二类道路大冲洗行动,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安排不少于30%车辆停止外出公务,停行车辆应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或公安部门备案;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6)国控、省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六、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

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环境空气质量连续48小时达到或低于空气质量指数200时,根据市气象局、市环保局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潜势预报及气象条件情况分析,可以解除应急响应,由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终止应急响应的通告。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兼任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增加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文广局、市卫生局、机关事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机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严制订本辖区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各相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由本级政府依据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应急落实。加强市、县区联动,各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向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适时成立应急督导组,检查应急方案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方案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长效应急机制,并通过网站主页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公众宣传、参与和监督。

八、责任分解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定并发布大气污染源名单,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配合,落实重污染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限产措施;

(二)市教育局负责,在重污染日时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等措施;

(三)市公安局负责,市机关事务局、市执法局配合,在严重污染日和极重污染日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停驶部分公务车,对货运车、渣土车等排放量较大的车辆,严格实行必要的道路封闭和限行措施;

(四)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在重污染日时加强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五)市住建局负责,市执法局配合,督促市政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在严重污染日和极重污染日时责令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及拆除作业;

(六)市规划局负责,督促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在严重污染日和极重污染日时责令建设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七)市执法局负责,在重污染日时加大市区扬尘、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

(八)市文广局负责,在重污染日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九)市卫生局负责,在重污染日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和自我防护知识宣传;

(十)市质监局负责,市国资委、市工信局配合,在重污染日时督促各重点燃煤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十一)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在重污染日时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预报信息和预警信号,并向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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