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商政办发〔2010〕176号
颁布日期:2010-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10年6月15日,榆林市神木县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炸药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0余吨炸药被烧毁,库房倒塌。经查,这起重大事故是由收缴的非法自制民爆物品分解自燃引起,暴露出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尤其是民爆物品仓储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严重隐患和薄弱环节,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民爆物品实行行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的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集中开展民爆物品仓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市民爆行业安全、平稳。

(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严格按照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库房仓储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收缴寄存的民爆物品必须单独设库、单独管理。存放地点和设施必须经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存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二)各级公安机关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日常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治爆辑枪专项行动。一是继续保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力争侦破一批制贩案件、打掉制贩窝点、捣毁制贩网络、抓获在逃人员。二是要对涉爆重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逐人签订《不私存危爆物品保证书》,全面落实监控责任,坚决杜绝私制私藏爆炸物品。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民爆物品。对收缴的民爆炸物品,凡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要在提取相关证据后,就地就近选择安全地点进行销毁;对不能及时组织销毁的爆炸物品,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分类专库规范存放,严禁将收缴的爆炸物品存放在办公场所、人群聚集场所,严禁将收缴的爆炸物品与涉爆从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四是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安全规范》的要求,凡不符合“两个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能当场整改的要求当场整改,能限期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对严重不符合“两个标准”,不能整改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整改标准的,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取消其经营资质,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确保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销毁及其相应环节的存储安全。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民爆企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仓储安全隐患进行彻底的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地方—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三、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民爆物品管理安全稳定

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建立落实三项督导制度:一是督导组实地检查督导。市政府将组织工信、公安、安监等部门,成立民爆物品仓储安全检查督导组,以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实行挂牌督办。市政府督导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不符合存储条件的爆破从业单位、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整改存在问题,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不大、成效不明显的,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重特大涉爆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努力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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