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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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不仅对于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杜绝重复发布、擅自发布统计数据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部门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由市级统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发布,政府各部门使用的统计数据应以市级统计机构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市级各部门和中、省属驻铜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级统计机构搞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资料管理工作,定期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名录库数据资料及时更新;因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级统计机构审批并备案;要严格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程序对外发布调查结果及其他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
四、市级统计机构、各部门在发布本单位范围的统计数据时,要统一口径,严肃谨慎,同一指标统计数据在本部门内部要保持一致。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搜集的同一指标统计数据不一致的,由市级统计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统计联席会议协商,原则上以业务主管部门数据为准,协商一致后公布使用。
五、市级各部门常用统计数据,如土地面积、矿产储量等,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市级统计机构备案。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时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为年度最新数据,定期或不定期调整的数据要作出说明并及时报市级统计机构备案。各部门要通过简报、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反映我市新情况、新问题的统计数据资料。
六、全市召开各种会议,开展各类新闻、宣传活动,市级各部门编印、出版的各种正式资料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的,应采用市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须经市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采用。
七、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杜绝出现未经市级统计机构认可、备案,擅自发布报道失真、失实统计数据的行为;重大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在未公开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对因此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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