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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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咸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自来水用户及使用自备井(含地热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适应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自来水公司、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
市自来水公司和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分别负责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城区自备水源井(含地热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污水处理成本,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对达不到进入城市管网污水排放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征收污水处理费外,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收取。具体如下:
1、用水单位或居民必须安装用水计量装置,按实际用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损坏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按实测排污量核定。
2、使用自备井(含地热井)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用水量。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应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全额安排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监测及管理;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3、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用途。
结余部分可转结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挤占、拆借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用水户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应征尽征的情况下,仍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财政局商市环保局提出明确补贴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挪用、挤占污水处理费。对挪用、挤占污水处理费的,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使用年限为五年,自2011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实施。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咸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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