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15〕162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召开以后,自治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认真办理,积极采纳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提案办理工作与推动本单位工作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研究制定落实提案建议的具体措施并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自治区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办理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督办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经自治区政协审查立案的提案达到809件,其中交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共768件,占立案总数的94.9%,分别移交10个地州市、59个部门和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按照自治区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办理和答复了政协提案。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办理提案答复函1030件(因一些提案涉及多个问题、多个部门,需分别办理),答复率为100%。在实际办理答复函中,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答复函)218件,占实际办理总数的21.1%,比去年同期有所提高;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答复函)630件,占实际办理总数的61.1%,比去年同期有所降低;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留到以后解决或留做参考的(C类答复函)184件,占实际办理总数的17.8%,比去年同期略有降低。

二、关于在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和答复的情况

对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休会期间提出的政协委员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5月31日前)予以办理和答复。需延长办理和答复时限,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但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2015年实际办理情况如下:

(一)提案办理整体情况。

5月31日以前完成答复的单位有:自治区煤炭局、塔城地区行署、自治区食药监局、气象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委、语委会、畜牧厅、质监局、政府办公厅、农机局、水利厅、体育局、粮食局、喀什行署、新闻出版广电局、乌鲁木齐市政府、自治区环保厅、阿克苏行署、自治区扶贫办等22个承办单位(按上报时间顺序排名,下同),占69个承办单位总数的31.9%。

5月31日至7月31日完成答复的单位有:乌鲁木齐海关、哈密行署、乌鲁木齐铁路局、自治区教育厅、银监局、昌吉州政府、自治区卫计委、通信管理局、科技厅、农业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乡企局、文化厅、民政厅、司法厅、巴州政府、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外(侨)办、国土资源厅、和田行署、伊犁州政府、自治区国资委、发改委等26个承办单位,占承办单位总数的37.7%。7月31日至9月30日完成答复的单位有: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商务厅、人社厅、财政厅、地震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公安厅、政府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克州政府等14个单位,占承办单位总数的20.3%。

未按时限要求,于9月30日以后完成答复的单位有:自治区林业厅、保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克拉玛依市政府、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原新闻出版局、安全厅等7个单位,占承办单位总数的10.1%。

(二)重点提案办理情况。今年6月,经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并从审查立案的805件提案中审议确定了9件重点提案,其中8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卫计委等12个单位办理。除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未按时限要求办结,其他10个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25号)要求进行办理,认真对提案进行梳理研究,较好地完成了提案办理工作,推动了提案内容的落实。

三、关于上报办理提案总结的情况

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凡在本年度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合计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当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承办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有23个,按规定时限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单位有:伊犁州政府、乌鲁木齐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乌鲁木齐铁路局等18个单位,占应报总结单位总数的78.3%。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工作总结的单位有: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畜牧厅、卫计委等单位,占应报总结单位总数的21.7%。

今后,自治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流程〉等四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制度汇编》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好相关工作,健全和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审定答复函。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适时通报办理情况,真正实现提案的价值,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件: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

http://egov.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5/259896_1.htm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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