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66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规范、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要尊重和依靠科学,坚持和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有组织的宣传、动员和依靠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疫情的防控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甲型H1N1流感防控意识。

3.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出快速响应,措施有力,处置果断。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州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组长:州党委分管领导

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副组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州卫生局局长

成员: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州工商局局长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州交通局局长

州教育局局长

州发改委副主任

州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卫生局局长兼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自治州境内突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出台;对各县市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和应对处置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负责全州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通报疫情进展情况等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根据突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相关防控和治疗建议。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

(2)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报道疫情信息,正面、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

(3)畜牧部门。负责动物间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动物间疫情进行监测,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动物疫情监测、动态情况。对养殖户进行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

(4)质监部门。负责猪肉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监督工作。

(5)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猪肉产品市场批发、贩运供应及流通领域产品。

(6)药监部门。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7)交通运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对交通运输、乘客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相关标本的运送。

(8)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置疫情相关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严厉打击与突发卫生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9)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疫情的预防措施,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甲型H1N1流感疫情急需的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防护目录以及生活必须的生产、加工、订购和调度,保证疫情期间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4.专家组职责。对疑似病例进行会诊,提出疾病诊断意见和治病方案,确保医疗救治、医务人员的防护和消毒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呼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的主要专业技术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储备专业技术机构。

(1)医疗机构职责。规范建立感染科(病区)及发热门诊,按要求开展预检分诊,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隔离、医院内感染的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配合疾控部门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的调查处置,对密切接触者、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置等。

(3)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场所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市人民政府。接到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后,负责组织安排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对外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及时澄清真相,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网络媒体新闻信息的管理和引导。

奇台县要按照预案规定,做好县境内驻县的乌拉斯台口岸开关期间的甲型H1N1疫情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报告、预警与确认

(一)疫情监测

1.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

2.州、县市设立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

3.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标本的采集保管。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5.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周边邻近地州市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二)疫情报告

1.报告范围

(1)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2.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5)兵团农六师、交通、石油、军队和武警等管理部门;

(6)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报告的时限程序

(1)突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在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2小时内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州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三)预警

1.趋势预测。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疫情监测信息,分析疫情动态与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预警防控建议。

2.预警分级。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国家标准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当甲型H1N1流感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级别标准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A级为蓝色预警:自治区境内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或周边地区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暴发流行。

B级为黄色预警:我州通过各级医疗机构监测点的监测,在甲型H1N1流感疫区接触病、死猪的密切接触者发生1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C级为橙色预警:我州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且疫点数量扩散蔓延到不同的县市,超出一个县市界定范围,病例之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向公众发出橙色预警。

D级为红色预警:指我州2个以上县市发生甲型H1N1流感传播与流行,向公众发出红色预警。

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制定单位统一向公众发布。

4.预警的变更和解除。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向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变更或解除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四)疫情的确认与解除

1.疫情确认。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州内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小组进行判断确认,专家小组初步排查结果要立即向自治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由自治区卫生厅专家组进行最终判定,临床诊断和确认病例由州专家小组确认,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须经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初步的判定。

2.疫情解除。经领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7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疫情解除后,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应急处置情况,报州、县市人民政府。

四、疫情控制与医疗救治

(一)疫情控制

1.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按甲类传染病疫情处置。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认真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现场处置

(1)病例管理。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要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

(2)密切接触者管理。对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

(3)协助和指导做好对疫点(包括生猪养殖、销售、贩运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情范围,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生猪在市场销售、贩运、交易。

(6)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各级政府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3.高暴露人群防护

(1)从事养猪业者及销售、宰杀等人员和接触H1N1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2)疾控机构要了解辖区内高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在高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二)医疗救治

1.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患者,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必要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疑似或确诊病人要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患者转诊转院,使用的救护车和人员必须符合隔离防护要求。

3.定点医院接收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按照患者病情制定诊治方案,并严格按照诊疗程序和规范救治病人,提高治愈率。

4.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医院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日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5.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五、分级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1.Ⅳ级应急响应。国际上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际间传播并引发持续性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出现散发病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境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州、县市境内出现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级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2.Ⅲ级应急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例收治要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区、州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它密切接触者要求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从疫区归来、与可疑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与患病动物有接触史等),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区、州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其它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县市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4)药物应用。按照药物储备与应用的原则,在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下,州卫生局组织分发抗流感病毒药物。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补充药物。

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尽可能开展聚集性病例的传播链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告,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药物应用。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①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②健康教育与咨询。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③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④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应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储备,最大程度地满足临床治疗及重点人群预防用药物的需求。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三)响应结束。

六、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置

(一)评估。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启动。经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现场确认后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启动预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要立即启动预案:

1.州、县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报告动物间发生疑似病例;

2.州、县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报告人间发生疑似报告病例;

3.临近地州、县市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

(三)本预案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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