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吐地行办〔2014〕143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吐鲁番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立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农牧民群众服务,行署决定在全地区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工作思路,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改革创新,加大投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乡村一体、防治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农牧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广大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建设目标

(一)全地区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建设及设施应分别达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标准。

(二)实现“一够三化”(一够,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和抗震设防标准要够;三化,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道路硬化、绿化面积达标、环境美化)目标。

(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相适应,符合人员准入标准。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到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内部各功能区域划分相对清晰,服务流程顺畅,满足防病、治病功能要求,方便群众保健、医疗和康复,有利于各项管理措施实施。

通过标准化建设,夯实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完善农牧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方案,分级负责。地区制定总体方案,开展指导和督导,推广先进经验;各县(市)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本地方案和建设计划,并负责建设资金的统筹、规划与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二)规划先行,功能配套。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统筹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以县(市)为单位制定乡镇卫生院3年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到乡镇有规划,行政村有目标,明确其功能定位、发展规模、建设目标。标准化建设要与预防、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功能相适应。

(三)严格标准,因地制宜。各县(市)要根据标准化建设的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实用、功能配套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四、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服务体系整体服务能力。

(二)坚持深化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落实补偿政策,建立并完善新的补偿机制。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服务、运行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三)探索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措施,提升乡村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上联县(市)医院,下带村卫生室,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继续发挥好县(市)医院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促进人才、技术、管理下沉,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按照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卫生院,急危重和部分疑难大病在县级医院解决的目标,建立乡村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完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让基层群众享受到连续、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发挥乡镇卫生院功能优势,创新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的新路径。建立以降低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慢性病有效管理和规范治疗率;落实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目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

(五)依据自治区建立的乡镇卫生院评审、评价制度,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内涵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通过三年时间,使8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的服务及技术标准。

五、建设标准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装备标准(试行)》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六、经费保障

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地县财政和援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筹集解决,项目资金筹集,应以中央和援疆资金为重点,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举债建设行为。各县(市)要拓宽筹资渠道,将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对口援疆卫生项目。建设项目需要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划拨。地方政府要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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