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10〕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步伐,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州“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以及省工信委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经委、州环保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督查室、大理供电局、大理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理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经委,由州经委、州环保局负责全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期完成。各县(市)要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水泥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促进水泥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州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削减SO22000吨,2010年须削减SO2867.69吨,实施SO2省政府目标责任书项目4个,省级重点减排项目7个;拆除10条落后机立窑生产线,淘汰熟料生产能力91万吨;拆除炼铁高炉3座、炼钢转炉1座,淘汰钢铁产能44.6万吨;拆除铁合金冶炼炉1台,淘汰落后产能0.4万吨。继续指导和督促永平县、剑川县完成永平康源矿业有限公司88立方米炼铁高炉(列入省2007年底淘汰计划)和大理州金川矿业总公司220立方米炼铁高炉(列入省2009年底淘汰计划)的淘汰拆除工作。加大对大理市、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鹤庆县和永平县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大理市上和水泥厂1条6万吨、洱源县天琪水泥公司1条6万吨、巍山高炉水泥公司1条17万吨、祥云清华洞水泥厂1条13万吨、祥云三台坡水泥厂1条15万吨、祥云太鼎公司1条8万吨等机立窑熟料生产线淘汰工作,完成鹤庆力量钢铁有限公司150立方米炼铁高炉和15吨炼钢转炉、永平腾达金属硅冶炼厂4800KVA矿热电炉的拆除任务。全州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问责机制。州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问责机制。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将按照《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窒关于印发大理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9号)精神,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二)建立激励机制。为鼓励企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州人民政府将对按期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列入省人民政府计划于2010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提前到2010年9月30日前淘汰的,在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的奖励资金的同时,州人民政府对每提前1个月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再给予水泥和钢铁每吨产能1元、铁合金每吨产能3元的资金奖励。由州经委、州财政局于2010年12月份对奖励资金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州人民政府核拨。

(三)支持企业升级转型。鼓励立窑企业拆窑后积极转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领域。优先转型为水泥粉磨站,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加大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对拆窑企业转产的扶持力度,引导拆窑企业发展新型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产品,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保持企业职工和社会稳定。立窑企业拆窑后利用原有磨机(直径2.2米及以上)、库房等生产设施整体转为水泥粉磨站的,州级相关部门将积极为其办理新一轮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立窑企业拆窑后,原有企业水泥磨机直径≤1.83米的必须予以淘汰。拆窑企业需要实施技改转为粉磨站的,新购置的水泥磨机直径必须在3米及以上,单台设备产能在60万吨以上。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5号、云政办发〔2009〕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99号)文件精神,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照要求关闭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大理供电局要及时严格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或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进展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

附件:大理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大理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何金平州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程云川副州长

许映苏副州长

成员:李继显州政府副秘书长

阎炳安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州经委主任

李琼杰州环保局局长

何玉兰州监察局局长

杨光军州财政局局长

杨剑州质监局局长

张松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福安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云凯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何显海大理银监分局局长

张叶大理供电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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