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大政办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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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政办发〔2015〕19号
关于印发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0日
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支持大理州先行先试,探索推进和整体提升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大理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建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创建目标任务,现就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依法依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总目标,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办法,扎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政府落实责任、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全民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促进全州食品监管工作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创建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领,动员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落实州、县市、乡镇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和行业诚信自律良好局面的进一步形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二)坚持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云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大理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食品安全乡镇的相关要求,以点带面,逐区域、逐环节、逐品种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硬件、软件并重,环节、细节兼顾,“四小”单位(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大中型企业一起抓,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三)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整治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决定,紧紧抓住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重典治乱,保持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坚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创建的最终衡量标尺,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在创建中,各项监管措施的探索建立和各项工作的推进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公正,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法扰民或无端给企业增加负担等行为发生。
三、创建范围
大理州12县市。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以志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洪云龙州政府副州长、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赵军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
钟士超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州食品检验检测院院长
李跃兴州农业局局长
杨斌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
马正龙州委编办副主任
孙绍斌州委政研室副主任
彭晓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槔州农业局副局长
赵成明州农业局副局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云滔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洪州质监局副局长
尹寿伟州商务局副局长
沈锦相州卫生局副局长
熊春林州粮食局副局长
张玉元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但国钧州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国权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由钟士超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斌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彭晓源、李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食品安全办董振华、周群芳、州畜牧局窦段杨、州农业局张志军、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振华为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5年3-4月)
1.制定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成立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
3.制定《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
4.签订《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5.广泛宣传,发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16年9月)
1.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细化本县市、本部门创建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方案于2015年5月11日前报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暗访、通报、考评、验收、满意度调查等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人民政府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
(三)考核评价阶段(2016年10-11月)
1.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对照创建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2.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验收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3.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州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县市和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4.州人民政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州进行暗访及群众满意度调查。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12月)
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今后长期坚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参照州级做法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州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明确本部门相关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加强对县市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州人民政府将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5年度在州级食品安全专项经费中安排50万元创建工作经费;认真执行《大理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4〕33号),对验收合格的食品安全工作示范乡镇、食品安全乡镇给予相应奖补。各县市要统筹兼顾,将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创建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作总体安排,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创建活动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
(三)突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目标任务,属于制度建设的,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牵头抓紧研究制定,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属于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争取支持,尽早启动实施;属于部门衔接的,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理顺关系,杜绝监管断档脱节;属于行政执法的,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表,细化、量化各项指标,确保落实到位。
(四)抓好示范带动。一是要继续抓好大理市、鹤庆县的云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创建并争取更多县进入省级创建行列,抓好2014年启动的32个州级食品安全工作示范乡镇创建、2015年启动的52个食品安全乡镇创建,把上述工作有机融入到先行示范区创建的总体工作中加以推进。二是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品种开展各类示范、试点活动,培育创建特色,树立创建典型,形成可以推广的创建经验和监管模式,并适时通过媒体宣传、示范观摩等形式发挥好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我州积极争取参加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五)深入宣传总结。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环境。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对基层工作的及时调研、总结、推广,为全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整体推进提升提供更多的经验和做法。
(六)严格责任追究。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县市、州级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对不履行创建责任,或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创建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理州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部门和人员,州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大理州创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先行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http://www.dali.gov.cn/image20010518/364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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