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瓜沥镇等36个中心镇和淳安县千岛湖镇等7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小城市培育试点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瓜沥镇等36个中心镇和淳安县千岛湖镇等7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小城市培育试点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4〕64号

各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上报萧山区瓜沥镇等36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淳安县千岛湖镇等7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小城市培育试点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的请示》(浙发改城体〔2014〕476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瓜沥镇、塘栖镇、分水镇、新登镇、石浦镇、周巷镇、溪口镇、泗门镇、龙港镇、塘下镇、柳市镇、鳌江镇、织里镇、新市镇、崇福镇、王江泾镇、姚庄镇、店口镇、钱清镇、横店镇、佛堂镇、贺村镇、六横镇、泽国镇、楚门镇、杜桥镇、壶镇镇、乾潭镇、慈城镇、西店镇、练市镇、长安镇、崧厦镇、古山镇、金塘镇、金清镇等36个中心镇和淳安县千岛湖镇、文成县大峃镇、泰顺县罗阳镇、开化县华埠镇、云和县县城、庆元县县城、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等7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的《小城市培育试点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试点单位的《行动计划》由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印发。

二、各市、有关县(市、区)和小城市试点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两美”浙江等决策部署,按照小城市培育试点要求,切实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促进转型提质和集聚集约发展,确保完成《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规范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健全奖优汰劣机制。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成功经验,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有关县(市、区)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有关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

宁波市:江北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

温州市:乐清市、瑞安市、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

嘉兴市:秀洲区、嘉善县、海宁市、桐乡市。

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

金华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

衢州市:江山市、开化县。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市: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丽水市: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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