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浙价成〔2016〕22号
颁布日期:2016-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个会计年度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三、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有关价格主管部门须将定价听证成本监审报告报省局备案,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同时向市局备案。

四、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

五、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政府有要求进行价格监管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成本调查。

六、本目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2011年9月29日公布的《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浙价成〔201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http://www.zj.gov.cn/art/2016/2/2/art_13929_260021.html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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