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3〕74号
颁布日期:2013-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化“春雷环保行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钱塘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环境诉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确保一江清水出衢州。

二、工作重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的范围为全市所有的排污企业和异常区域。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巨化片区、高新园区、柯城区上祝危化品仓储区、巨化周边危化品停车场、常山化工园区及各地工业园区和化工企业。

(一)全面排查整治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化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地毯式”逐一检查,全面查清每家企业的废水、固废产生及处理情况。重点查处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废水、直接或间接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查清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重点查处企业、单位或个人私自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转交给没有相应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处置的行为。

(三)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含副产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面查清危险化学品(含副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和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违规生产经营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个人及无购买凭证或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品等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本次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市县两级联动,组织执法人员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认真梳理突出问题,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并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对突出问题的整治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此次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衢州市加强环境监管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具体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大排查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要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属职能范围的及时处理,职能以外的由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做好辖区企业的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易制毒品的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化品车辆的营运和管理。

巨化集团公司负责公司内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电力部门负责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切实保障环保大排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在加强生态建设、治理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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