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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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全氯氟烃(简称CFCs)、全溴氟烃(简称哈龙)和四氯化碳(简称CTC)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CFCs、CTC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建立我市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须使用CFCs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新建或引进生产或使用CFCs、哈龙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2006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s,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7月1日起,除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CFCs,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等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镇江工商局负责。
2.自2006午7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CFCs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镇江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
4.2006年7月1日前,所有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镇江工商局配合。
5.自2006年7月1日起,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剂)销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镇江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2006年7月1日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s充灌及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报告CFCs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应集中后交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储存,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建立氟里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加强对氟里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6年7月1日前,建立1家具备氟利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氟里昂及报废的家电、商业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七)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CFCs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
(2)自2006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经费保障
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经费预算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统筹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市开展这项工作的实施步骤、方法和要求,使其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市环保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镇江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镇江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顾大福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孙纪英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周国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羽如市发改委副主任
汤翔市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云亮市环保局副局长
龚建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祝明良镇江工商局副局长
郜大浩市交通局副局长
乐意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薛国荣市法制办副主任
经守萌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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