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保障我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9号、省政府吉政明电[1997]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化肥市场流通秩序管理的通知》(省工商联字[199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行动,把农资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农资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供销社和市农资总公司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稽查队,实行联合统一检查与各负其责分别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稽查队办公地点设在市农资总公司,配备市政府统一制发的农资市场检查证。稽查队员有询问当事人、封存、扣留物品、没收违法财物、处以罚款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通过清理整顿,净化农资市场。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经营单位的审查和清理。市供销社农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据市、县(市)农资行管办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颁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单位,要由农资行管办会同工商部门重新审核,对具备经营条件的,补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各级工商部门注销其农资经营项目。“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二)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农业“三站"及化肥生产企业自销为辅助渠道。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三站"在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中所需化肥要在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批发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已经营化肥.不得将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化肥转手倒卖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禁止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外贸部门进口和易货贸易进口的化肥,必须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交由各级农资公司统一销售,不准倒卖进口许可证。
(三)供销系统除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以外,其它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各级农资公司所属站、店和基层供销社不得将化肥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和社会民营”等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严重短斤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肥、农药、农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坚决查处。
(五)加强价格管理。各级农资公司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化肥综合零售价格,要增加化肥销售价格透明麦,做到价格公开,同一品种,一价迎市。并且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要求,对化肥虚盈虚亏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记帐,滚动使用,使用时要经物价部门批准。
三、加大整顿力度,强化农资市场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供销社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取缚“一主二辅”渠道以外所有化肥、农药、农膜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滥涨价、滥收费和制售假雪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清查出来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附:长春市整顿农资市场流通秩序稽查队负责人名单
长春市整顿农资市场流通秩序举报电话
(此件发至各乡镇)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春市技术监督局
长春市物价局
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
长春市整顿农资市场流通秩序稽查队负责人名单
队长:徐大力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
副队长:兰海滨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
侯占西市技术监督局处长
王俊德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蔚然市供销社农资行管办副主任
赵洪友市农资总公司副总经理
长春市整顿农资市场流通秩序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8543809.854391O转6112、6325
市技术监督局:8968652
市物价局:8966572
市供销合作社:8925758
市农资总公司:495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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