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5〕82号
颁布日期:2005-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镇政发〔2005〕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财税征收体制改革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运行和小康社会进程的监测。经研究决定,实行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在地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统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各级党委政府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性,关注地域范围内全部单位发展的统计信息。特别是建立分税管理的新财政体制后,这种需求更为迫切。另一方面,我市一直实行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随着“政企分开”,业务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后,将不再承担政府统计职能。加之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形成了大量无主管单位。原“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也是完善市、区两级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可以逐步解决长期以来因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而存在的统计工作不到边、不到位的问题。更是加强辖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的需要。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

3.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的信息化。

(二)对象和范围

1.实施对象:各辖区(指丹徒、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2.实施范围: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民营经济和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等统计业务,以及小康社会进程的监测。

(三)主要内容

1.以在地统计为主

部省属、市属、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辖区统计部门统计。基本原则如下:

(1)多个经营场所的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包括下属二、三级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在地统计;

(3)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4)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统计;

(5)辖区、街道、居(村)委会所属单位的统计渠道不变;

(6)对划转中难以区分的,由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解决。

2.继续对部分单位实行直接统计

对于部分在管理和核算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单位,如国家安全、公安、海关、邮政、电信、供电、供水、金融、保险、证券等业务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和跨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明确税收为市级收入的企业,经市统计局核定,仍实行直报制度,核算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拆分、反馈。

3.个别辖区的少数单位实行双重管理

考虑丹徒区在行政区域、财税征管和统计核算方面的特殊情况,对于少数生产经营所在地与行政隶属地不一致的单位,可暂时实行双重管理,即在向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还须向行政隶属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由市统计局核定,其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部门统计调查渠道不变

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按原渠道搜集;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安排

1.调研阶段:2005年6-9月,学习考察省内有关城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准备阶段:2005年10-12月,下发文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动员,落实统计机构、人员和经费,业务培训,单位清查和划转。

3.双轨阶段:2006年1-12月,实行在地统计方式与原有统计方式的双轨运行。

4.单轨阶段:自2007年1月起,全面实行在地统计。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镇江市在地统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有序操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市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加大指导、督查的力度,组织好省属、市属单位的清理、核实和交接工作;市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清查和交接工作,完成双轨运行阶段的统计工作任务。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在地统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各地要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抓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三落实”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辖区、街道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为在地统计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根据《统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参照)及其所属街道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任命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人,并按要求充实统计力量。同时,各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将所需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创造条件,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各级统计部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投入,积极推进网上直报制度,加快统计数据库等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以信息化推动统计现代化,要通过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要切实抓紧抓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基层新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认真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修养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宣传,依法统计。为保证在地统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使全社会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严肃查处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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