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合力营造政治平等、政策公道、大小并举、放手发展、法律保障的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经营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支持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核准。

二、放宽对民营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的限制。凡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可依法成为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办理登记注册(外方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对外商购买公司制民营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可直接办理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变更登记。

三、对专业性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和以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放宽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0%。简化企业股权转让手续,对自然人、私营企业股东间转让股权,可免予办理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时,允许采取变更或“一闭一开”的形式办理登记。采取变更形式的,原有的各类专项经营资格继续有效,可不再重新办理前置审批。

四、鼓励投资人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0%。鼓励科技人员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私营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源入股兴办科技型合伙企业。对拥有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允许以其商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五、对设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如实收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的,只要其首期出资额达到30%以上,允许余额部分在提交股东出具的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资本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书后,2年内到位。

六、支持并协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民营企业,在甬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先进型或我市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不加行业属性的企业名称。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连锁纽带可以是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门店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的字号及“连锁”或“加盟连锁”字样。

七、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市知名商标的生产型民营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从事农业开发、旅游和高新技术开发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3000万元。

八、对拥有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以及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重点保护和服务,并对其实行企业年检免审制。

九、充分运用《商标法》规定,积极指导民营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大力引导我市商标所有权人到产品出口国进行商标注册,促进本土产品国际化。鼓励指导涉农、涉外企业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提升宁波产品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宁波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十、支持弱势群体再就业,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凭劳动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服务投诉热线电话,提供办照一站式服务,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完善“一审一核”制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十二、进一步发挥群众团体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认真履行服务会员的职能,切实加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工作,建立健全维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公布律师维权电话和会员投诉电话;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荐会员中的先进代表人物,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鼓励会员参政议政;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切实开展评选“光彩之星”、“诚信企业”等优秀会员活动;进一步加强会员的信用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个私经济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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