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8〕88号
颁布日期:2008-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步伐,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十一五”老工业基地振兴与建设和谐葫芦岛的宏伟目标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辽宁省《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全面加强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步伐,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葫芦岛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和谐葫芦岛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1、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85%,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达到95%,即:应完成双高水平“普九”任务的地区(龙港区)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应完成提高阶段“普九”任务的地区(连山区、南票区、兴城市和绥中县)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85%,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应完成巩固“普九”任务的地区(建昌县)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5%,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应达到75%以上。到2012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幼儿园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每个县(市)区都要创建一所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都要建成一所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2年,8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一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全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数量要达到幼儿园总数的3%以上,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要达到10%以上;其他县(市)区的乡镇至少有一所中心幼儿园(建昌县90%以上的乡镇要建有中心幼儿园)。全市90%以上的乡村都有村办幼儿园(班)或定期的幼儿教学活动点。城镇幼儿园全部达到《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全部达到《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基本消灭未达标的幼儿园。

3、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化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其中60%的教师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实现幼儿教育专业化目标。

4、幼儿教育体系目标:到2012年,全市形成以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和示范,以各种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为主体,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间环节,以村办幼儿园、定期的幼儿教学活动点为补充,城市和农村各类幼儿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幼教发展格局,以此带动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整体提高。

5、0—6岁儿童教育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目标: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学前三年教育向0—3岁幼儿教育的延伸。以幼儿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建立早期教育基地和形式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到2012年,全市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龙港区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连山、南票、兴城、绥中等地区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建昌县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三、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1、明确责任,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发展幼儿教育,要坚持以政府为主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0-6岁儿童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明确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要保障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落实。

(1)市政府依据省政府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设立并保证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所),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快速、均衡、高质量发展。

(2)县级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幼儿园(所)布局,安排并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所)。负责各类幼儿园(所)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3)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办好街办幼儿园(所),积极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婴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提供办园土地和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全乡镇发挥培训、指导和示范作用。

(4)村民自治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村幼儿园(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并对家庭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办事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都要维护幼儿园(所)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

2、各部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教育内容;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与管理,并根据生均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所)的收费意见;办好公办幼儿园(所),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办学资源实施监督;组织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科研工作及家庭幼儿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财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以幼儿园为基地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加强对幼儿园(所)编制的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妇联组织要配合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3、统筹规划,全面加强幼儿园建设

(1)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其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和规模。各县(市)区要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所),并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2)城市市区和县城要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小区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建设。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当地政府要统筹规划,按照人口居住规模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公办民助以及股份制的办法配套建设幼儿园。

(3)坚持以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建设为重点。乡镇政府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任务。各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所),并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地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

(4)乡镇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结合城乡小学布局调整,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各种教育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提倡以建设规范化独立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以小学附设相对独立幼儿园为基本形式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贫困和偏远地区要有目的、有计划、因地制宜地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散居儿童教育,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5)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所),使之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所)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6)政府要对薄弱园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幼儿园采取扶持政策,也可吸收社会资金进行改造。鼓励办学水平较高的幼儿园兼并薄弱园,实行集团化管理,促进幼儿园整体发展。

在加强幼儿园建设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全市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四、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2、加强公办幼儿园(所)的管理,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公办幼儿园要模范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否则不准转制。

3、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中外合作幼儿园(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向已经取得学前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4、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原所属幼儿园的办园活力和效力,保证幼儿园不被解散,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企业办幼儿园的改制方案除报有关部门批准外,必须报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为,克服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别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7、各类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所)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2、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学识水平,做好新师资的培养工作。各职业中专要创造条件开办幼师专业,进行定单定向式培养,以解决农村幼儿专业教师短缺问题。教师进修学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市、县、园三级培训网络。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保障经费。要根据《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鼓励、支持幼儿教师通过各种成人教育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各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保教人员选聘和管理办法,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要持证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4、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含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根据“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

2、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使其逐年增长。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安排财政性经费,保证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从地方财政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集体性质幼儿园的开办、大型设施及房屋修缮。学前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沉淀、截留和挪用。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从2008年起,市建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鼓励和补助学前教育普及率、入园率逐年提高的县(市)区或乡镇的标准化幼儿园。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和落实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启动一乡(镇)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工程,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

4、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5、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要把健全学前教育机构与管理人员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对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通过督学,推进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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