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二、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