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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二、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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