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办[2005]20号
颁布日期:2005-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质量监督和管理主体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再就业培训实施监督和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培训考核评估方式

我市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考培分离”的方式进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参与考核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除参与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外,同时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出具统一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上门实施考核鉴定和培训督导时,应确保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场,并佩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核员证》或《督导证》。在考核和督导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主动配合,对评估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提高。

三、培训补贴拨付和相关工作要求

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采取培训质量与补贴资金挂钩的办法,在执行《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宁劳社办[2003]26号、宁财社[2003]36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培训补贴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第三方评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培训补贴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二)上岗类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75%以上的,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和中标价的70%拨付培训补贴;等级类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60%以上,按照考核鉴定人数、中标价的70%和鉴定费拨付培训补贴。

就业补贴和职业指导补贴办法仍按照原文件执行。各培训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和行为自律,完善各项培训管理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政府培训补贴资金。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办学资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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