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失管[2002]4号
颁布日期:2002-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开展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2]14号),现就开展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体系开展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服务手段,对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全程跟踪服务。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由各区实行属地化管理,是各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能。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部门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信息适时沟通和共享,通过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功能全的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实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公示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制度。由在领失业人员每3个月申领一次失业保险金,逐步实现每月申领一次失业保险金。

2、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认真审查其接受“一三一服务”的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职业培训或出现其他停领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3、实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公示制。每月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情况按社区进行公示,有举报经查实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对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4、经确认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专用存折定期到市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确认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全程跟踪服务,就是要做到“四清”即失业人员数量清、家庭状况清、技能状况清、就业状况清,做好“一三一服务”即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给予一次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建立辖区内在领失业人员数据库、基础台帐,通过社会化服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掌握其家庭状况、职业培训状况、就业状况。

2、及时收集整理失业人员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意向信息、并登录失业人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或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三一服务”,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准确地登录服务结果。

4、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已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登录相关信息。

5、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家庭状况,关注困难群体,做好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要求,各区要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完善窗口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责权统一、工作与经费挂钩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失业人员管理经费的拨付与完成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目标挂钩。各区要加强工作目标落实与检查,重点检查考核“四清”、“一三一服务”、失业保险金错发冒领等情况,形成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和经常性检查考核机制,推动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目标的完成。

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面广量大环节多,各区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克服困难,稳妥推进,把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实、做好。

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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