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8〕75号
颁布日期:2008-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宁波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反映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12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一岛”管委会

按照《关于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意见》附件2确定的指标,对1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指标完成及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三区一岛”管委会年度指标完成及进展情况进行评价。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关于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意见》附件1确定的指标,对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信息产业局等12个责任部门年度指标完成及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有多个责任部门的评价考核指标,按照责任部门的排名先后,主要评价考核第一责任部门;对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信息产业局、民政局、等13个数据提供部门考核数据提供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考核。

二、评价考核方法

宁波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分全市和县(市)、区两个层面进行。

全市的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采用综合评价法,计算提出全市的科技创新指数。

县(市)、区创新型城市评价考核先采用无量纲化处理,用标准化方法消除数据量纲的影响。标准化公式为:

其中:xij表示i地区的第j项统计指标统计值;x最优值和x最差值分别表示各地区第j项统计指标中的最优值和最差值,yij表示无量纲后i地区的第j项统计指标值。

再采用线性加权法对评估目标进行综合评估,反映i地区评估目标的评估公式为:

其中:Wj表示第j项统计指标的权数,Wj满足,;Ui表示i地区的综合评估指数。

三、组织与实施

评价考核工作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三区一岛”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目标值,同时报送本地、本部门上年度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宁波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报告》经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布,并提交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考虑到2007年未对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三区一岛”管委会提出具体指标的年度目标,2007年只评价创新型城市建设进展情况,不作考核。评价考核工作从2008年起正式实施。

附件:1.市政府有关部门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数据填报表

2.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数据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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