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办综〔2002〕5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

(一)各区、县(市)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者,是实施“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按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聘任制;按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积极开展助学等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代表本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县(市)中小学校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学校校长的选拔、教师和教学的管理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代表本区、县(市)政府做好教育经费的统筹,教师工资的管理发放及上级财政转移资金支付等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制定乡规民约和必要的经济处罚办法;维护学校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用地;负责必要的改善办学条件经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高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按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及时将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到位;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或税)。

(三)各村级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解决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及改善环境和办学条件等问题;协助乡镇政府按时足额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

各地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城镇教育费附加要征收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优先足额发放。要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划到县(市)集中管理,由县(市)按时足额统一发放。做到城市农村教师工资一个标准,绝不能实行“一县(市)两制”。各区、县(市)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情况,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核定工作,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后,要做为核定教育部门预算的依据,按照《教育法》和《预算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并保证逐年有所增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三、加强人事编制管理,保持农村义务教育队伍相对稳定

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学校也不能超编聘用人员。要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等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区、县(市)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并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各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抓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由于中心小学的职能增加,可根据各地实际在中心小学安排2至3人负责全乡(镇)小学的教学业务指导、教研工作,乡(镇)中学教学业务工作由区、县(市)负责。各区、县(市)在核定农村中小学编制、调整中小学布局、确定学校规模和

教学网点服务半径等方面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按照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控制辍学,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和减轻学生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明确目标和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每年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市)落实“以县为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区要把发展与管理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视考核情况对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奖惩。对履行教育职责好的乡(镇),特别是教育投入大,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的乡(镇),区、县(市)政府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要大力开展“教育强乡镇”,“尊师重教乡镇长”评选活动。市政府将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区、县(市)和在发展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拖欠教师工资、挤占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地区及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逐级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搞好“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工作

实施“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以县为主”体制的落实。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由政府主要领导或提请区、县(市)委常委会研究解决。各区、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育的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财政局、人事局、计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领导小组,把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做为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体制的创新推动我市农村基础教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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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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