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3]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
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
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全市共接收785人。其中,市本级
接收280人(城镇兵为251人,农村兵为29人)。接收的对象
是:服现役满2年未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
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
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部分2年以上滞留部队的
伤残士兵及按有关规定允许的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
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退役士兵接收工作是从2002年12月份开始,到目前为止
基本结束。各地要将安置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安置计划和落
实安置任务上来。全市2003年安置工作要在7月底以前结
束。
今年的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要加强
对退役士兵的形势、法制、政策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
就业观和价值观,确保在待安置期间和安置过程中能顾全大
局,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要深入宣传和落实好
《兵役法》、《安置条例》和《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
定》,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退役士兵待
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技能培训经费,同时要依据《兵役
法》将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发
放到退役士兵手中。各接收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国防
意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克服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
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时接收任务指标,并做好
接收后在短期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准备工作,确保退役士
兵能够及时上岗就业。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要自觉支持
地方政府的工作,确保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于拒绝接
收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据《兵役法》和
《吉林省兵役若干规定》等有关安置政策法规中的条款,给
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处罚。
二、认真执行政策,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级
政府和各接收安置单位要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在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的
原则下,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宣
传和创造条件鼓励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之路。全面推行安置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
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坚持指令性分配原则。各县
(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将安置指标直接下到接收安置单
位。对报到后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在本年度内安排退役
士兵上岗的单位,可比照《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
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
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从次年起由接收单位逐月发给生
活补助费。
(二)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科学合
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退役士兵总
量、单位职工人数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安置比例,下达
指令性安置任务。按照《兵役法》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和民营企业(含中省直企业)都
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市本级今年将按照职工人数0.8%
的比例下达安置任务,经营效益差的企业按职工人数不超过
0.4%的比例承担安置任务。停产和长期开不出工资的企业不
下达安置任务。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缴纳有偿
转移金为主,其资金由财政负担;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事
业单位及全民、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政府下达的计划
指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合作制或民营
企业以实行有偿转移的形式承担国防义务,其资金由本单位
负担,支付的金额可列入企业成本中。市本级有偿转移金标
准为每人2万元(中省直企业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省规定的
标准执行)。各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由市、县(市)政府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用于对退役士兵教育、技
能培训和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上。
对拒绝缴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
处罚。
(三)要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要借鉴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制定和出台相应的优
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
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书后,由当地政府发
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市本级补助标准为:义务兵1万元,初
级士官为1.2万元,中级以上士官为1.5万元。荣立一、二等
功的分别在原基础上增加50%、30%,政府将不再负责分配工
作。各县(市)区补助标准可自行确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
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各有关部门要
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
摊位,除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
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
单位录用,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
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
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
街道接收管理。
(四)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
下列人员不负责安排工作:
1.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占用农村指标入
伍的;
2.入伍后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3.非户口所在地异地入伍的;
4.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
5.对入伍时缺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或总参军务部制发的《士兵入伍登记表》的;
6.该由省集中交接而未经省安置办审批的。
外地入伍要求在我市安置且符合规定的,应报市安置办
审批。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在办理落户、粮食手续
时,公安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要做好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特别是特、一
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工作。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和
士官要优先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要根据
《条例》中的规定,在安置指标范围内尊重本人的意愿。
三、加强领导,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
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
自过问,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到干部任期目标责
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不
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要加大依法安置力度,确保政令
畅通,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实现第一次就业。安置部门要
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
行政,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办事程序,使安置工作沿着法制
化轨道运行。
附件:1.2002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分配(接收人
员)计划表
2.2002年度市级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退役士兵
安置分配(有偿转移)计划表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