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一日

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

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市场经营活

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吉林

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

进行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体育活动,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

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动。

第四条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营业性的体育培训、中介服务;

(六)营业性的体育广告;

(七)体育集资、赞助和其他营业性的体育活动。

第五条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全民健身和培育优秀体

育人才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

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文化、卫生、

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

好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为繁荣体育市场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九条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到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

布局;

(二)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其场地、

器材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

(三)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且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

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的

体育竞赛和表演,有偿体育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和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

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资格

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三)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四)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书的副本。

举办射击、射箭、探险、攀岩、登山、横渡江河、漂

流、水下娱乐等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除应当提交

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

的申请,应当及时地进行资格审查,并在20日内作出是

否予以同意的答复;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

体育场所或者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到原审核

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

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严禁封建迷信活

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经营活动所使用的体育设施、设

备和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检修,保持完好,确保正

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刊播、设置、张贴体育经营活动广告,须

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考

核认定并获得上岗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

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不

得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

度,依法管理;对从事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体育市场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体育市场主

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

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其停业,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挠、抗拒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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