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与县(市)财政体制衔接办法
(一)将省级下划的县(市)辖区内的各项收入全部下划到县(市),包括: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省级企业所得税(除跨市经营企业和焦作丹河发电有限公司外),省级个人所得税,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省级集中的县(市)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3年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法院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
从2004年起,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县(市)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两者均按2003年实际完成数核定。今后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里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四)其他市与县(市)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市与四城区财政体制衔接办法
(一)将省级下划的四城区范围内的各项收入下划到各区(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即焦政〔2002〕2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的各种税费除外),包括:省级营业税,省级企业所得税,省级个人所得税,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省级集中的县(市)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3年为基数,按各区分享比例定额上交省级;土地增值税以2003年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法院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
从2004年起,各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各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各区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两者均按2003年实际完成数和焦政〔2002〕26号文件规定计算确定。今后各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里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四)其他市与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市与高新区财政体制衔接办法
高新区现行财政体制延续3年。
(一)将省级下划的高新区范围内的各项收入下划到高新区(按焦政〔2002〕26号文件规定,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的各种税费除外),包括:省级营业税,省级企业所得税,省级个人所得税,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3年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2001—2003年3年平均数作为基数,定额上交省级。
从2004年起,高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高新区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两者均按2003年实际完成数核定。今后高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里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四)其他市与高新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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